一、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需要行政機關審批的,須得到批準機關的批準。
二、申請材料
1.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見說明1)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在本表內填寫);
4.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報經審批的提交);
5.經公證認證的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外國企業章程或組織協議;
6.經公證認證的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7.經公證認證的外國(地區)企業對**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8.**代表、代表的簡歷;
9.經公證認證的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10.機構駐在場所使用證明。
三、申請程序
(一)受理申請材料;
(二)審核材料;
(三)核準登記;
(四)頒發登記證。
資訊來源:
http://www.35jn.com.cn/art/szgszc/WaiGuoQiYeChangZhuDaiBiaoJiGouSheLiDeng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