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ICP,SP,EDI,呼叫中心
**類增值電信業務:
(一)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包括交易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和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
(二)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包括國內多方電話服務業務、國內可視電話會議服務業務和國內因特網會議電視及圖像服務業務等)
(三)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四)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
第二類資質電信業務:
(一)存儲轉發類業務。
(包括語音信箱、X.400電子郵件、傳真存儲轉發等)
(二)呼叫中心業務。(包括呼叫中心系統和話務員座席的出租服務)
(三)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
(四)信息服務業務。(包括語音信息服務(聲訊服務)、在線信息和數據檢索等信息服務的業務及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
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執有通信行業職業資格證書的情況);
(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包括入股方式的說明);
(六)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技術方案、服務項目、業務覆蓋范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七)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十一)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申請時限: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已經依法設立的公司的申請,予以批準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予以批準的,應當向申請者發出批準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公司經營該項增值電信業務,申請者持該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在申請者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電信主管部門向其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審查中,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修改和補充,申請者應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完成,否則視為放棄申請。申請者修改和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工作時限內。
美域高咨詢溫馨提示:
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時候,切勿弄虛作假,如一旦發現,3年內公司將無法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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